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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友會消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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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學院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設置辦法

97.5.3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。)

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本會宗旨為凝聚所友情誼,並積極參予國家社會發展,交換學術心得,砥礪學行,服務社會。
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,以下簡稱本所。
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
二、關於所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。

三、關於所友聯誼通訊事項。

四、關於學術研究及出版事項。

五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五 條 會員資格

一、於本所碩博班肆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二、現於本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三、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
四、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、所之教職員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
五、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肆、畢業者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六、於學界學術方面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:

一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二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
三、收受本會各種刊物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二、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
第 八 條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
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五至七人,監事三至五人,均由會員選舉產生,組織理監事會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。

第十一 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會員自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第十二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,理事長由會員自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,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十三 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會員就監事中選產生。常務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顧問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,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,均為義務職。

第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
二、核訂會務計畫。

三、聘派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。

四、編製預算及決算。

五、議決各項會務活動。

六、辦理監事移付執行案件。

七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
第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進行。

二、審查預算、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。
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
四、擔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。

五、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。

六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十七 條 本會得設置財務、所友服務、學術及出版、聯誼活動、專案等委員會,各委員會職掌另訂之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九 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刊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
第二十 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,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年費。

二、自由捐助。

三、基金之孳息。

四、出版品之收入。

五、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二條 本設置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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